在公路运输超限治理实践中,车辆挂靠经营模式引发的执法争议屡见不鲜。尤其当挂靠公司因法人离世、债务纠纷等原因失联,导致法定处罚主体“虚化”时,执法机关往往陷入“处罚无门”或“追责风险”的两难境地。本文结合典型个案——实际车主兼驾驶员A驾驶挂靠于B物流公司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,而B公司法人离世半年未变更、无管理人员出面配合,A主动要求承担处罚责任——深入剖析执法难点,梳理合法合规的处理路径,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参考。
一、案件核心背景与执法困境
本案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“处罚主体认定模糊”与“程序推进受阻”两大层面。从案件事实来看,涉案车辆登记在B物流公司名下,符合“以登记车主为常规处罚对象”的执法惯例,但B公司已陷入非正常经营状态:法人因病离世后,长达半年未完成法人变更登记,且因涉及债务纠纷,无任何管理人员出面处理涉案事宜,导致执法文书无法送达、处罚程序难以针对公司推进。
与此同时,实际车主兼驾驶员A的诉求与案件事实形成了另一重关联:A不仅是超限运输行为的直接实施者,更是车辆的实际经营者、运费收取者和经营收益享有者,其现场明确表示超限运输系个人行为,请求执法机关直接处罚自己。在此情形下,执法机关面临三大核心困境:一是能否突破“登记车主为处罚主体”的常规,直接处罚实际车主A;二是若认定处罚A,违法主体应如何规范表述,能否采用“挂靠公司B(实际经营者A)”的混合表述;三是如何通过程序设计降低执法追责风险,包括对失联公司的处理、证据固定、文书制作等环节;四是能否直接函告车辆管理地交通运输部门,请求注销B公司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件。
二、核心争议焦点的法理阐释
(一)争议焦点一:实际车主A能否成为处罚对象
否定观点认为,根据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等相关法规,道路运输企业作为车辆法定登记车主,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,应优先以登记公司为处罚对象,直接处罚实际车主缺乏明确的直接法律依据。
肯定观点且符合执法实践需求的逻辑是: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是“过罚相当”与“权责一致”。在本案中,A兼具“违法行为实施者、实际车主、实际经营者、收益享有者”四重身份,完全符合违法责任的构成要件。一方面,“一超四罚”制度明确将驾驶人、货运车辆、运输企业、货运源头单位均列为处罚对象,A作为驾驶人本身就属于法定处罚主体范围;另一方面,当挂靠公司B失联且无法履行处罚责任时,若仅因登记主体缺失而放弃追责,既违背了“违法必究”的法治原则,也无法实现超限治理的监管目标。交通运输部相关执法指导精神也明确,车辆由实际车主掌控、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且无法承担责任的,实际车主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。因此,在穷尽对B公司的执法程序后,处罚实际车主A具有充分的法理支撑和实践合理性。
(二)争议焦点二:违法主体表述的规范性问题
本案中,“B公司(实际经营者A)”的混合表述方式存在明显法律瑕疵。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认定必须遵循“主体资格明确”原则,法人与自然人是两类不同的法律主体,不能混淆表述。若认定处罚实际车主A(自然人),则违法主体应直接表述为“A(身份证号:XXX,系涉案车辆实际车主、实际经营者、驾驶员)”;若已穷尽对B公司的程序且需同时列明责任,可采用“双主体”表述,即“当事人1:B物流公司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XXX,系涉案车辆登记车主);当事人2:A(身份证号:XXX,系涉案车辆实际车主、实际经营者、驾驶员)”,但需确保对两类主体的处罚均符合法定程序。混合表述会导致责任主体模糊,可能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中处罚决定被撤销的风险。
(三)争议焦点三:函告注销证件的前提与合法性
直接函告车辆管理地交通运输部门请求注销B公司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做法,缺乏充分的法定前提。根据《道路运输条例》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》等规定,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法定情形包括“企业依法终止经营、被吊销营业执照、主动申请注销”等,仅以“法人离世、公司联系不上”为由不足以构成注销要件。若B公司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,其法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,此时请求注销证件属于程序违法。因此,函告注销的前提是先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核查确认B公司的主体资格状态,仅在其已注销或被吊销的情况下,方可依法函告相关部门办理证件注销手续。
三、同类案件的规范化处理路径
办理此类挂靠公司失联的超限运输案件,核心是“程序合规优先、证据链闭环、责任认定清晰”,具体可遵循以下五步操作路径:
(一)第一步:穷尽对挂靠公司B的执法程序
对失联公司的程序处理是降低追责风险的关键前置环节,必须做到“程序留痕、穷尽手段”。一是核查主体信息,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B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,确认法人离世、未变更、涉债务纠纷等事实,留存公示报告;二是实地核查取证,前往B公司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,制作现场笔录,拍摄办公场所现状照片或视频,证明“查无此公司、无人办公”的事实;三是穷尽送达方式,依次采取“邮寄送达(向登记地址、法定代表人住址寄送执法文书,留存快递单存根及退回/拒收回执)—留置送达(在社区工作人员、公安民警等见证人见证下,将文书留置经营场所,制作留置笔录并留存见证人身份证明)—公告送达(前两种方式失败后,在政府官网或法制报刊发布公告,公告期不少于30日,留存公告截图及报纸原件)”,确保对B公司的执法程序无瑕疵。
(二)第二步:全面固定实际车主A的责任证据链
证据的充分性是认定A承担责任的核心。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:一是当事人陈述笔录,明确记录A承认自己是涉案车辆实际车主、实际经营者,超限运输系个人行为,自行收取运费,与B公司无实际经营管理关系的表述;二是收益凭证,包括银行流水、微信/支付宝转账记录等,证明A直接收取运费的事实;三是挂靠关系证据,如有挂靠协议,需收集协议原件或复印件,证明A与B公司仅为名义挂靠,B公司不参与经营、不承担风险;四是基础证件,包括A的驾驶证、从业资格证,涉案车辆的行驶证、道路运输证等,确认驾驶资格和车辆登记信息;五是违法事实证据,包括超限检测过磅单、检测报告、现场执法照片或视频等,证明超限运输行为的真实性。所有证据需形成闭环,确保每一项责任认定都有2种以上证据相互印证。
(三)第三步:规范作出处罚决定,明确责任主体
在完成程序和证据准备后,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处罚主体:一是若对B公司的送达程序已穷尽且无法处罚,可单独处罚A,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表述其“实际车主、实际经营者、驾驶员”的三重身份,引用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等相关条款,说明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;二是若B公司主体资格仍存在且需一并追责,可作出双主体处罚决定,但需确保对两类主体的处罚均符合法定幅度和程序。同时,处罚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,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陈述申辩、听证权利,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制作笔录,重大案件需经执法机构集体讨论决定,做好讨论记录和审批留痕。
(四)第四步:审慎推进函告注销相关事宜
若经核查确认B公司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,可依法推进函告程序。函件应明确以下内容:一是抬头为车辆管理地交通运输部门;二是事由为“关于请求注销XX车辆(车牌号:XXX)道路运输证的函”;三是事实部分列明涉案车辆登记信息、B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事实、涉案车辆的违法超限情况;四是法律依据引用《道路运输条例》等相关注销规定;五是附件包括车辆行驶证复印件、B公司注销/吊销证明、超限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。需注意,函告仅为建议性质,最终注销决定权在车辆管理地交通运输部门,函告后需留存送达凭证。
(五)第五步:完善案件归档与风险防控留痕
案件办理完毕后,需将所有材料整理归档,包括案件立案审批表、调查笔录、证据材料、送达凭证、集体讨论记录、处罚决定书、送达回证等,确保档案完整规范。同时,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争议问题、程序难点等进行梳理总结,形成案件办理说明,进一步降低后续追责风险。
四、执法风险防控的核心要点
办理此类案件,需重点规避“程序违法”“证据不足”“主体认定错误”三大核心风险,具体可把握以下四点:一是坚持“程序优先于实体”,对失联公司的送达程序必须穷尽,不得省略或简化;二是确保证据链闭环,每一项事实认定都有充分证据支撑,避免仅凭当事人陈述作出处罚;三是严格规范文书制作,违法主体表述清晰、法律依据准确、自由裁量理由充分,在法定幅度内根据超限幅度、危害后果、当事人配合态度等合理确定处罚额度;四是强化内部审批与集体讨论,重大复杂案件必须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,所有审批环节均需签字留痕,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。
五、结语
挂靠公司失联的超限运输案件,是道路运输执法中的特殊难点案件,其处理核心在于平衡“依法监管”与“程序合规”的关系。执法机关不能因常规处罚主体失联而放弃监管,也不能为追求监管效果而忽视程序合法性。通过“穷尽程序、固定证据、明确主体、规范文书”的规范化路径,既能依法追究实际违法行为人的责任,实现超限治理的监管目标,又能有效降低执法追责风险,维护执法公信力。同时,此类案件也提示,应进一步加强对车辆挂靠经营模式的源头监管,规范挂靠企业的经营管理,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执法困境的发生。
(来源:通运法学)